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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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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注册及考籍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参照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报名、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统一审查入学的自考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缴费、注册手续。报名时建立考生电子考籍档案。
第二条 按照省考试院的规定,新生注册工作每年办理二次(每年春、秋季招生注册)。新生报名注册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上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期两寸蓝底彩照一张。
第三条 参加脱产学习的新生在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报名、注册;参加业余学习的新生,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由办学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在报名注册时,必须缴纳学费、代管费,建档费。第二年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代管费后,才能参加第二年的注册和报考。未缴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取消当年所有课程报考资格。
第五条 应用型专业自考生的《准考证》可由举办专业的教学单位或办学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也可以考生自己保管。

第二章报考
第六条 参加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习的考生,课程考试报考的报名,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布置,由举办专业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
第七条 每年在报考时,学生必须缴清学费、代管费方有资格进行课程报考。
第八条 每次考试前,学生(包括重考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登陆四川省考试院规定的报考网站进行报考、缴费。
第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已考核课程及格成绩之后,只要考试时间不冲突,可以提前报考同专业其他年级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每次报考时,应认真查阅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开考专业的考试安排、报考课程,应及时持本人《准考证》登陆四川省考试院网站选择课程报考。逾期只能参加下一次的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在报考实践课程时,应清楚所学专业的所有实践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的报考手续。

 

第三章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统考课程和实践课程。
第十三条 统考课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评卷和登分。在规定的学制中,每门课程按照考试计划安排,可以重复性参加考试;考生还可以参加面向社会的长线自学考试,其课程名称、代码相同的合格成绩可互通、相互适用。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由省考试院下发统一打印的《课程合格证书》,其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中,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毕业时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四条 实践课程由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考核。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按照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登分,并将成绩按时上报省考试院。
第十五条 应用型专业本科段课程中的论文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必须进行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符合统考课程转免考条件并办理了转免考手续者,可以免修、免考相应课程。
第十七条 有转考或免考课程的新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由各办学单位向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集中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考试院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型自考,取得合格成绩,需要免考应用型专业相应课程者,应在应用型专业相应课程考试报考之前由办学单位向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转免考成绩每年上报二次,分别在2月、9月前上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实践课程成绩每年上报二次,分别在4月、10月前上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考试院审批。
第十九条 专科学制二年、独立本科段学制二年。已经结束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需继续学习考试的学生(重考学生),只能报考相同专业的相同课程或其他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其原已及格的课程成绩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保留。
第二十条 省统考课程在考生所在地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实践课程由举办专业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地点由举办专业的教学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违纪、舞弊,统考课程按省考试院规定处罚;实践课程按学校规定处罚。

第四章转专业、转形式及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有专长,需要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的举办专业办学单位审核同意,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新生报名后需转专业,须在报名数据上报省考试院前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与现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已取得及格成绩的,可以免修、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形式有脱产和业余两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与调整。调整学习形式由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学习形式应在每年新生报名时间内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脱产学习学生。
2.身体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脱产学生。
3.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按《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被处以开除的学生。

 

第五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完专科或独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身心健康,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成都大学副署的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因故未按时办理毕业证书者,推迟至下一次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条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已经完成脱产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离校之前,根据其自愿,一次性分类办理结业离校手续:
1.愿意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保留本人考籍、成绩并参加补考,争取获得自考应用型专业毕业证书者,应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但不注明填表日期),装入个人学籍档案,在完清离校手续后,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办学单位造册集中上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学业证明书》(注明其及格的课程和成绩),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后,再换发《毕业证书》。
2.不愿意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保留本人考籍者,在完清离校手续后,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办学单位造册集中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学业证明书》(注明其及格的课程和成绩),领取《课程合格证书》及《学业证明书》。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将不再保留其学籍档案,也不再办理其考试、毕业等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学考试学生档案。
参加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习的档案由举办专业的教学单位统一负责管理。档案袋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印制。
第三十一条自考毕业生的待遇。
凡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成都大学副署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参加在校普通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学习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中,通过了自考本科考试的所有课程,按川考委[2004]21号文件精神,颁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延至自学本科毕业颁发,其颁发时间最晚不超过普通专科毕业后两年。就业报到证应注明自考本科学历层次,其待遇与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待遇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