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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教学与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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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教学与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教学质量,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加强自考学生的成绩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课程教学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
1.教学计划关系人才培养目标,是教学质量的保证,是教学管理和组织的依据。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已修订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2.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先将调整的教学计划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新增专业的教学计划应按专业申报时所拟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二)教学的组织
脱产、业余形式课程的板块结构由统考课、省考课、实践课三部份组成。各模块的教学应按不同的学习形式分别组织。
1.脱产班
①三大模块的课程,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由教学单位负责排课和实施教学。上课地点由自学考试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放假前将下学期的排课表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联合办学单位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排课及实施教学。校内教学单位设立教学站点,至少应指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承担3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授课。学校直属站点,依托单位至少应聘请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承担3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授课。
2.业余
①业余班级,三大模块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排课和实施教学,上课地点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②联合办学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至少应有3门专业主干课程由我校举办该专业的教学单位指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授课。
(三)教材选用
1.选用教材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正版教材,选用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强的教材。要优先选用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和新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教材。
2.校内各教学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订购教材,教学所需教材须提前一学期到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教材一经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动。
4.经联合办学单位申请,其教材选用可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参考教材目录,由联合办学单位任课教师选择后确定。
(四)任课教师的选聘
1.任课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从事本专业课的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校内任课教师的选聘由教学单位负责。原则上应为成都大学在编在岗或退休教师。若因特殊情况聘请其他教师授课,办学单位应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备案。
3.联合办学单位的教师选聘,除我校教学单位指派的任课教师外,其他任课教师,由联合办学单位进行选聘,其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我校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备案。
4.任课教师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确有因病等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教师者,须由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五)教学方法和手段
1.教师授课应根据课程特点和内容采用多种教学形式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提倡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例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讲授与课外辅导相结合,建立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的一体化教学模式。
2.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必须服从于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同时要依照每一节课的教学任务选择相应教学方法。
3.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必须充分考虑自考学生的特点,适应成人学生的认识规律。
4.授课教师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与手段,采取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电化教学、双语教学等提高教学效果,熟练地掌握各种现代化课件的制作方法。
5.教研室应将各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列入集体备课的内容之中,并对每位教师定期进行检查。
二、课程考核
(一)基本要求
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要重点检查学生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过程性考核、实践性课程命题、审题
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或指定范围,不出偏题怪题。命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考核的每门课程要求出同一水准的四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试题结构上,一般分为基础题(约占70%),综合题(约占20%),提高题(约占10%)。
考题由各教学单位或联合办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指定专人审定后,按试卷模板制成统一格式的试卷和电子文档报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作为重考试题或备用。
所有考试试卷均应于考试前二周上交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三)制卷
考卷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制卷、分装、密封和保管。各教学单位的自考秘书于该课程考试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试时当堂拆封、分发,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严禁泄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考试安排
自考学生省考的时间及考室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按年级进行安排,不同年级安排不同的时段进行)。
(五)监考、巡考
期末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教学单位和联合办学单位负责组织抽调,监考人员的名单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各教学单位或联合办学单位应健全监考、巡考的规章制度,要求监考教师恪尽职守,不得擅自提前、推后、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严格按照监考教师职责指令的规定完成监考任务。同时,各教学单位和联合办学单位要组建以分管自考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巡考小组,对本单位各场考试进行巡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六)评卷
考核评定要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公正,考试试卷一般应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密封分题评阅,评分要准确无误。成绩评定时,考查、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七)试卷保管
各教学单位自考秘书应将每学期本单位各门课程的成绩和试卷于考试后一周内汇总交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考试的试卷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统一保管,试卷按专业、形式、层次、年级、科类和课程分门别类保存,以备复查、教学评估和学生申报学士学位之用。
(八)特别规定
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命题、审题、制卷、组织考试、评阅试卷、试卷保管等考试环节的纪律要求和保密规定同校内教学单位一致。

三、学生成绩管理
(一)成绩录入
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负责该门课程成绩的录入。成绩录入后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更改。
(二)成绩复查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成绩评定有疑问,可向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复查试卷,并说明理由,填写书面申请,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教务科统一办理试卷复查事宜。
四、本规定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9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