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成人高教

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浏览人次:

第一条根据《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违纪是指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籍期间,在校内外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管理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积极开展对违纪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五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纪处分时效:

1.警告处分的处分期是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是8个月;

3.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是10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处分期,一般为12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1.取消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2.学位授予按成都大学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

3.其它方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不能获得从轻、减轻和免于处分的机会:

1.因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应开除学籍的;

2.组织作弊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3.其他违纪行为十分严重的。

第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有明显进步且在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各教学点负责成教学生的违纪管理,按照本管理制度给予违纪相应纪律处分,报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