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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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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成人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及时、妥善处理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标准》(附件1)定级,分为:

(1)A-教学类事故;(2)B-教学管理类事故;(3)C-教学辅助类事故。

按情节和后果轻重,教学事故分为:Ⅰ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的报批程序

若有教学事故发生,在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据实接情况上报本教学点,经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当天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应立即核实并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院或分管校领导研究、批准。对发现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追究责任,加重处罚。

第五条教学事故定级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签发《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附件2),通知责任人所在教学点和个人。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由成教科备案存档。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点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从下一年应拨成教总经费中扣拨0.5%,作为全校成教奖励基金。

(2)Ⅱ级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由继续教育学院从下一年应拨成教总经费中扣拨1%,作为全校成教奖励基金。

(3)Ⅰ级事故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由继续教育学院从下一年应拨成教总经费中扣拨1.5%,作为全校成教奖励基金。

(4)凡造成教学事故三次或以上者,按高一级事故处理。

(5)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除按以上不同等级处理外,另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6)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教学事故处理申述程序

(1)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点在接到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单后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在接到《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述。申述程序: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一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复议结果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通知事故责任人,由教学点人事部门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分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根据调查结果,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教学点。

对出于抵赖、打击报复提出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标准.doc

附件2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通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