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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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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学是培养人最重要的环节。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使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章 教师思想道德

第二条 教师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教师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法律、法规。热爱成人教育工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第四条 教师要在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方面,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既要满腔热忱,关心爱护,积极指导,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五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德、仪表形象、言谈举止和待人接物,用自己的思想行为去影响教育学生。

第六条 教师之间应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以老带青,以青促老, 形成尊老爱青的优良校风。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七条 所有开设的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是由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担任。

第九条 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各教学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以上学历, 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有特殊需要者,须考核后,经教学主管领导特别审批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聘请前,各教学应严格考核,教学点教务部门应收集拟聘者的学历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并核实原件,填写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备案(如:《任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师开课情况登记表》)。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开设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完整的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 好教材。注意教材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此外,任课教师应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参考书目和资料,便于学生参考自学;布置易于融会贯通的练习题,以利于学生自习。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 教学难点、重点,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和讨论题目等。教学大纲应由各教学点教学委员会审定。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教师应提出申请,经各教学点批准后方可改动。教学大纲应由主讲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各类课程在开课前须做如下准备:

(一)选(编)好适用教材;

(二)确定主讲教师;

(三)教师拟定好单科教学进度计划和编写教学大纲;

(四)做好实践(实习、实验等)环节方面的准备;

(五)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六)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下工夫备好课。备课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精神,明确教学目的要求,收集大量的参考资料、认真钻研教材,融会贯通,抓住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要求,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课还应结合成教学生的基础和特点,把握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处理课程的衔接,进而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 教学点一般应在开课前三个月内,按教学计划确定好课程任课教师,给任课教师配备专门的备课本,提前给任课教师教材, 使之有充裕的时间备课。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上课前教师应熟悉讲稿,并做好上课的一切准备,提前3-5 分钟到达教室,不得迟到。

第十九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开课之初,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同时向学生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实习)等要求和方法,以及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十条 讲授的基本要求是: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阐述准确、逻辑严密。既要注意思想内容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方式的生动性。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结合成教生学习的特点,注意激发其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须用普通话上课,语言要清晰流畅,板书要端正规范。教学环节的组织要紧凑,过渡要自然,时间分配要恰当。积极而有效地运用现的数字化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艺术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在日常课堂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性,坚持贯彻师生互动原则,以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主体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课堂教学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讲座时要尽可能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培养学生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讨论结束时,应及时加以总结,增强讨论效果。

第二十四条 做好教学组织工作,维护课堂纪律。教师应对课堂上出现的偶发事件或违纪现象善加处理并于课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严肃教风,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要求调、停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班级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安排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等事宜。其他人不得代办或私下处理。所停课事后应予补上。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按学校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需要在课堂教学时间内安排学生视听录音、录像、上机辅导的,要求教师必须在场,并必须对音像内容、上机内容作阐释说明。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对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教育实习、野外实习、社会调查、教学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实验、作文、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

第二十九条 凡属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开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制订出具体内容,要求安排紧凑、卓有实效。实施方案应包含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等;如在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下,是学生自行联系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在实践之前,须由学生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论证,经教学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和安全。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三十一条 教学点应统筹安排,按照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相关工作条例,认真做好学生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或毕业考试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作业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等,规定学生完成该课必需的作业量。

第三十三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又要利于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教师在给学生布置作业时,要明确作业的内容及要求,以便学生按时、保质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科学、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成绩,应作为学生该门课程成绩的一部分。一般占 30%-40%。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 1/3 以上者, 教师应要求限期补交(期终考试前两周内),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参加重修。


第八章 课外辅导

第三十六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它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因材施教的必要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学会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九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成绩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与进行教学反馈的重要途径,教师必须负责把握好这一环节。要把考核方法和考核次数列入教学进度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的方法。课程考核分为考试科目与考查科目两种。各教学点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宣布本学期的考核、考查科目以及考核方式。

考查和考试科目的平时成绩均应以作业、听课、实验演示、口头提问、课堂讨论、小测验等方式进行;考查科目的期末考查一般通过布置小论文、读书笔记、书面作业等方式进行。考试科目的期末考试一般是以开卷或闭卷考试方式为主,考查成绩和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第三十九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要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特别是学生理解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考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洁、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标准化。试题必须有测试综合运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的内容。各专业应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地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实行教、考、评分离,使各部门课程的考核更加合理、严密、科学。

第四十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AB 两套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与难度应大体相同,试卷应由教学点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各科考试前,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准,进行全面系统复习。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场考试,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考试过程中,应保证学生座位间隔。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提交违纪处理。试卷收齐后应当场清点,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即两头小、中间大。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原则上平时成绩占 30%,期末成绩占 70%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后应进行考试情况评析。任课教师在考试、考查后一周内将试卷、成绩和考试、考查情况小结送交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报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


第十章 教研活动

第四十五条 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研究组织,教研室在各教学点领导下,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解决共同性教学问题,开展课程建设,进行集体备课,组织相互听课和检查教学工作,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十一章 教学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质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七条 对教师的考核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接受检查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对教师的考核有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和方法,如:召开学生座谈会, 组织评估(包括教学点领导评估、同行评估、学生评估等)、网上评教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教学测评工作应有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评定是非优劣。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成人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经教学点组织评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以物质奖励,具体方式为通报表扬、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

第五十条 若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班同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反应授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欠佳,在教学点相关工作人员协调沟通后仍不改进的,教学点有权辞退该教师;若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 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文件认定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拟定补充方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教学点根据本规程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