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于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经学院(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免听该课程内容。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考试。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中期考试、课堂讨论、作业、阶段性测验、出勤等)占30%。
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法。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大补考。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前提出充足的理由或证据申请缓考,并经学院(教学点)审核批准。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严禁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如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视其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毕业前大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交所属学院(教学点)成绩管理人员。已评阅的试卷由各学院(教学点)归档备查。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次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点)申请复查,若成绩复查确有误需更正,需由所在学院(教学点)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备案后,方可更正;学生不得私下向任课教师提出更改成绩的要求。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平台成绩登录时间:正考每学期最后两周;补考每学期第四、五周。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五条 成绩认定
1、学生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某门课程成绩合格, 可视为该生修读的相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合格。
2、办理了学籍异动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其同层次、同专业考核成绩可互认。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不得任意转专业。确有正当理由者方可提出申请,且学校只受理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转学、转专业所需审批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学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4、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的,均由本人填写《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相关学院(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制以新专业的学制为准。转专业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私自转专业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上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个人或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故需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应征入伍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期间,中途一般不得申请复学。因入伍休学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 、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或军转办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费按复学年级收费标准缴纳。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若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
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本人申请退学者;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5 、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学习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点)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本人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附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教学点)送交本人;同时,学院将退学决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2、凡在校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
3、退学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申请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课程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2、因故没有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可将离校后的工作视作参加专业实习,并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及格”或“不及格”评定意见,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后,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实际换发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不慎遗失,在履行有关手续后可申请办理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从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学生毕业鉴定表将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