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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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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按照川教〔201335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并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实际,制订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的学制,在保证最低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1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全脱产招生形式高起专层次最低学分数不低于100学分,其余招生形式高起专、专升本层次最低学分数不低于80学分,高起本层次不低于160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和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成人招生规定参加成人高考并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报到、缴费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缴费和注册者,可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缴费和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根据情节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开学四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从未注册的学期起即作无效证件。

 

 

第二章  学生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等各项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学生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若某门课程无故缺课1/3以上(含1/3)者,原则上应取消该课程期终考试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每学期结束,学生可通过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教务管理平台学生平台查询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作业等)。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低于60分,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教学点教务办公室请假,书面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缓考),该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若学生缓考课程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凡考试违纪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进行学期期终考试。

 

第四章 补考、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前后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该门课程重修(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必须按当年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重修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单独开班、随班听课或指定辅导教师指导学生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九条  申请免修条件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学习内容、学分数大于等于要免修的课程学分的课程,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远程网络、开放大学或专业培训等各种学习形式同层次、同学习内容、学分数大于等于要免修的课程学分的课程(16/学分折算)

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及以上者(成绩单有效期五年),可以免修基础英语课程(英语专业除外)

从其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先前已学并考试合格的相同课程。

第二十条  免修办法

学生如欲免修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必须由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实、复印件留存);

免修申请报教务办审核同意后,学生免修被正式批准,该课程以“免修”记载。免修课程学费不退。

免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过期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

 

第六章 提前及延后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缩短或延长学制,须提前一年提交学习计划,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按专业学分收费。

第二十二条  缩短学制最多提前一年毕业,延长学制最多推迟至学制的两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内)。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为所在专业学制的两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个人或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2.
因故需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
应征入伍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也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期间,中途一般不得申请复学。因入伍休学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表和其他必要材料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或军转办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学费按复学年级收费标准缴纳。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若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休学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

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5.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点)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本人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附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教学点)送交本人;同时,学院将退学决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退学时间以学校批准时间为准;

2.凡在校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

3.退学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申请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退学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不得任意转专业。确有正当理由者方可提出申请,且学校只受理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同层次但入学考试科目与所转专业不一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转学

我校成教生须有以下正当理由,方可申请转学:

1.所学专业不足开班人数;

2.举家搬迁至外地或工作地点变动无法继续在原校学习;

3.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

我校成教生须有以下正当理由,方可申请转专业:

1.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

2.学生经批准休学,复学时无级、无原专业可复;

3.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所需审批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学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4.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第四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的,均由本人填写《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相关学院(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制以新专业的学制为准。转专业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二条 凡学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私自转专业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

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办理。

 

 

第十章  毕业、肄业和学位

第四十四条  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毕业。若毕业时没有超过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重新学习,办理相关手续,重新学习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但毕业日期相应推迟;如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修业期未满,但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包括一年)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有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学生证(或校园卡)、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遗失按价赔偿),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未办清离校手续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学位条例要求,经考核及学位审定委员会批准的本科(包括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分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71114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