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88〕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位。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成人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四)成人毕业生,须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二)在读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未取得本科毕业证者。
(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未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七)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成都大学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校学位办职责:
1.拟订学校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
2.复审验收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并汇总的学位申请材料;
3.将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的拟授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位授予名单的公示和备案;
5.接受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署书面意见的学生异议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
(二)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2.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认定各专业主干课程,组织课程考试工作;
3.作为全省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点,组织学位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并负责与省学位办和相关考点的联络、协调工作;
4.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
5.接受学生异议申请和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转交学生本人。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要向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提交以下个人材料:
1.《成都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专升本学生还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本人蓝色背景两寸照片两张(并附电子照片)。
(二)继续教育学院将个人申请材料汇总后,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章确认后的申请者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学生所在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的《成都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责任报告书》;
6.校学位办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递交至继续教育学院。
(二)初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汇总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
(三)复核 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复审申请材料,将审核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四)审批 经校学位办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校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公示 校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
(六)签发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七)备案 校学位办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收到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学位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我校将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大校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