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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考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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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生注册及考籍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考试院有关规定,参照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名、注册

第一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助学站点办理报名、缴费、注册手续。

第二条  按照省考试院的规定,新生注册工作每年办理二次(每年春、秋季招生注册)。新生报名注册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上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期两寸蓝底标准证件照一张。

第三条  新生在报名注册时,必须缴纳学费。第二学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不能参加当年所有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  应用型专业自考生的《准考证》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考生端由考生自己打印。

第五条   由其学校转入的学生,需要提供原主考院校自考办签字盖章的转学或退学申请表。

第二章    

第六条  参加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习的考生,课程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下发的考试计划布置,由各助学站点统一组织报考工作

第七条  每年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学生必须缴清当年学费方有资格进行课程考试报考。

第八条  每次考试前,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网上报考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考和缴费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九条  每次学生报考时,应认真查阅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开考专业的考试安排、报考课程,应及时登陆省考试院报考网站进行报考,逾期只能参加下一次的报考。

第十条  学生在报考省考课程时,应清楚所学专业的所有省考课程的教学与考试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考及缴费。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统考课程省考课程实践课程毕业考核(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所有课程必须完成网上报考才能进入考核环节。

第十二条  统考课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评卷和登分。在规定的学制中,每门课程按照考试计划安排,可以重复性参加考试;考生还可以参加面向社会的长线自学考试,其课程名称、代码相同的合格成绩可互通、相互适用。

第十三条  省考课程和实践课程由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考核。成都大学自考办按照《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统筹安排命题、制卷和阅卷、统分工作;各学院(助学点)负责具体组织考试。由成都大学自考办将考试成绩按时按要求上报省考试院。

第十四条  专升本专业省考课程中的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的考核必须进行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符合统考课程转免考条件并办理了转免考手续者,可以免修、免考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  有需要办理转免考课程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省考试院自考网报系统中提交免考申请及缴费,完成网上提交后学生需将转免考材料交至所在助学点进行审核,助学点审核后统一交至成都大学自考办,经考办集中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考试院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型自考,取得合格成绩,需要免考应用型专业相应课程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省考试院自考网报系统中提交免考申请及缴费,完成网上提交后学生需将转免考材料交至所在助学点进行审核,助学点审核后统一交至成都大学自考办,经自考办集中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考试院审批。

第十八条  我校专、本科专业学制均为二年。如已经结束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未及格可继续参加未通过课程报考,直至所有课程通过。

第十九条  统考课程在考生所报考地区的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省考课程和实践课程具体时间由考试院统一安排,自考办统筹协调,举办专业的学院(助学点)统一组织,考试地点由举办专业的学院(助学点)确定。所有省考课程必须坚持同一门课程同一时间考试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中违纪、舞弊,统考课程按省考试院规定给予处罚;省考课程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确有专长,需要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的举办专业的学院(助学点)审核同意,报成都大学自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与现专业可以互通的课程,已取得及格成绩的,可以免修、免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2、身体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

3、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按《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被处以开除的学生。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完专科或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身心健康,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获得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成都大学副署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所有课程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在自考网报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完成网上申请后将纸质版毕业生申请表交至所在助学点,助学点收齐后交至成都大学自考办,自考办审核后上报省考试院。因故未按时办理毕业申请者,推迟至下一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生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条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已经完成学习周期,仍有部分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保留本人考籍、成绩并参加考试,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后,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自学考试学生档案

参加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习的考生档案由举办专业的学院(助学点)统一负责管理。档案袋和毕业生登记表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自考毕业生的待遇

凡按规定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成都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参加在校普通专科与自考本科衔接学习的学生,通过了自考本科考试的所有课程并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完成毕业申请,按川考委[2004]21号文件精神,可颁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大学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