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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站点设立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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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校外助学站点设立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站点(以下简称助学站点)设立与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自学考试助学行为,促进自学考试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招考委、教育厅、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站点设立与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自考助学站点设立条件

1、申请校外助学的站点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

2、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队伍;

3、具有举办专业助学能力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4、拥有支持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站点所必须的教学场地、基本设施、辅助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队伍;

5、具有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基本实习或实验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6、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7、配合成都大学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与当地市(州)自考办衔接做好与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联合办学协议

助学站点在征得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由成都大学授权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代表成都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助学站点必须由办学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办学许可证”一致的办学机构或单位公章。协议必须一年一签。

根据助学站点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助学站点的办学地点和办学机构名称、办学专业和层次形式、甲乙双方的职责、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助学站点需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协议签订的有效期为当届学生。

第三条  助学站点工作职责

1、各助学站点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应用型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成都大学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出本站点应用型自学考试的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定期评估检查。

2、各助学站点必须设专人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招生宣传、教学工作、日常教学组织、学籍处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3、各助学站点招生宣传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所有宣传内容、材料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制作招生宣传资料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含网络、媒体及新媒体招生宣传)。

各助学站点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必须客观真实,确保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真实的办学情况和招生情况,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招生类别、培养模式、专业情况、学习方式、办学条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助学措施、收费项目等关键信息。各助学站点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介绍,严禁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向学生或家长作不实承诺。

4、助学站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考试院自学考试的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与要求安排本站点的统考课程、省考课程的教学辅导,确保教学、答疑、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助学站点管理人员必须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定期检查教师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助学站点必须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

5、根据应用型自学考试课程计划,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安排组织统考课程的考试,助学站点必须负责组织考生报考、复习、参加考试及做好成绩通知等工作。助学站点必须按照省考试院省考课程的考试安排,严格组织考试。

6、助学站点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必须规范征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7、助学站点必须承担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安全管理,树立良好的学风。认真选派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提供学业、生活等方面的咨询。

8、各自考助学站点必须与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保持紧密联系,定期汇报助学工作情况。根据需要负责选派教师到成都大学参加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9、为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前往各自考助学站点进行教学检查、巡考、工作调研。

10、助学站点必须维护成都大学自学考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成都大学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第四条  校外自考助学站点管理与考核指标体系

为规范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站点的管理,切实提高助学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定期将对校外助学站点进行检查和评优。

成都大学高等教育应用型自考助学站点考核指标体系

检查项目

分值

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机构

10

1、  助学站点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室负责自考各项工作。

2、  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硬件

 

10

1、  助学站点各类硬件设施完善,能定期进行维护。

2、  防火、防盗等各项安保设施完备,有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经费

10

1、  定期准时上报学生人数并缴清协议规定的费用。

2、  严格按省考试院的相关要求进行收费。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助学管理

20

1、  管理人员认真负责,能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项政策法规。

2、  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招生、报名报考、转免考、考籍更改、学生管理、毕业证办理及学位申报等各项工作。

每项10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教学运行

30

1、  有专职的教务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

2、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3、  开学前半个月上报本学期的任课教师资质及教学安排。

4、  保证授课学时,确保助学质量。

5、  重视省考课程,严格按照成都大学要求组织省考。

6、  教材征订规范,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考试管理

10

1、  加强考风建设,考试制度健全,定期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及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2、  考场设置规范,考务队伍能严格履行相应职责。

每项5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毕业论文

10

1、  重视毕业论文(设计),机构完善,有专人负责,保证质量。

2、  指导教师符合要求,工作认真负责。

3、  选题、开题等相应工作按时完成。

4、  认真组织答辩,及时上报成绩并存档。

第1项4分,第2、3、4项各2分,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扣除。

 

第五条  监管单位及职责

成都大学为高等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主考院校,委托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各自考站点各项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自考站点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与自考助学站点的日常联系工作和教学检查。

2、负责制定招生宣传资料,提供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

3、协助并指导各助学站点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报考等工作。

4、负责向省考办传递、接收相关数据。

5、办理考生学籍,提供教学计划,指导日常教学工作。

6、负责省考课程的制卷及考试安排工作。

7、协助自考站点教材及辅导材料的征订。

8、负责对自考站点任课教师的培训及教学研讨安排。

9、根据省考委考试计划,结合当年报名情况,制定开设课程计划和省考课程的考试计划。

10、按照省自考委的要求,负责统计每一位考生的学分完成情况,对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按相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学位。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成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